为增加政府行为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按照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政府的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权根据本细则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