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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江县财政局
2022-11-30 08:43:31
来源:
雅江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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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雅江县河口镇步行21

办公时间

9:0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5124209

负责人

王星玉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2号)雅江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雅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雅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雅江县财政局(一下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雅江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雅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州与县(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全县性财税立法规划建议,负责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州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州信用联社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全县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七)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州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二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二)统筹对全县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县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