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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3-12-24 16:50:05
来源:
雅江县应急管理局
阅读数:
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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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府办发〔2023〕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各单位:

《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第十四届雅江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江县人民政府

20231222






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指挥体系 2

2.1 雅江县 防灾 减灾委员会 2

2.2 县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3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 3

3 灾害救助准备 3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

4.1 信息报告 4

4.2 信息发布 5

5 应急响应 6

5.1 一级响应 6

5.2 二级响应 9

5.3 三级响应 12

5.4 四级响应 14

5.5 启动条件调整 15

5.6 响应终止 15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6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6

6.2 冬春救助 16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7

7 保障措施 18

7.1 资金保障 18

7.2 物资保障 19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0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0

7.5 人力资源保障 21

7.6 社会动员保障 21

7.7 科技保障 22

7.8 宣传和培训 22

8 附则 22

8.1 术语解释 22

8.2 预案演练 23

8.3 预案管理 23

8.4 预案解释 23

8.5 预案实施时间 23

附件:1.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3

2. 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打造川藏线安全稳定走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甘孜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甘孜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甘孜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雅江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试行)》等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雅江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雅江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委员包括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外宣办)、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民宗、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卫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武警雅江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大队、国网雅江供电公司、县水文测报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铁塔雅江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2县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内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牧农村和科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和灾害预评估结果,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预报、灾害预评估结果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和重点施工企业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和施工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0836-5123111);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遵循“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州应急管理局。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政府和重点施工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按照灾损核实评估工作程序,牵头组织涉灾部门及时开展灾损核查评估等工作,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应在8日内形成专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续报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书记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 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武警中队、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和商务合作局做好成品油调度和电力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局根据灾区医疗需要,做好应急医疗物资供应调配任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作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的建设等工作;负责城市和城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水利局配合住建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通信装备。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政府新闻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团县委必要时组织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1000间或100-2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 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应急管理局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武警中队、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政府新闻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团县委必要时组织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7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700间或50—1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应急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1)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综合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2)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做好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县减灾委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4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400间或10-5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受灾乡镇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组织机关干部、应急快反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做好灾区受灾群众转移工作、加强安置场所管理。及时发放县级和本级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卫生院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高海拔和偏远乡镇,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等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全县各乡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并进行综合评估后上报县政府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通盘全县受灾乡镇倒损住房补助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制定补助方案并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受灾乡镇倒损房屋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督促受灾乡镇及时开展倒损房屋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县财政局要按照倒损房屋重建和维修加固相关资金补助标准规定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会同受灾乡镇、村组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重建和加固的房屋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保障有关应急经费的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发展和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乡镇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灾害信息员业务素质,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农村和科技、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组、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农村和科技、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乡镇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1

雅江县自然灾害救援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雅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人数(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

一级

10人以上

1000人以上

1000间或200户以上

25%以上

县减灾委主任

二级

5--10人

700--1000人

700-1000间或 100--200

20%--25%

县减灾委副主任

三级

3--5人

400--700人

400-700间或50--100

15%--20%

县减灾委办主任

四级

1--3人

100--400

100-40010--50

10%--15%

县减灾委办主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高海拔乡镇,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