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及省、州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情形和管理对象
本公告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举报人对纳入我县举报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生态环境或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对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各方责任
雅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信访中心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进行有效转达;县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
四、重点监管对象
1.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7.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8.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液的;
9.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10.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五、《办法》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的衔接
《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500元/次;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奖励金额1000元/次;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40万元的,奖励金额2000元/次;
4、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所涉及提供重大线索,最高可给予5万元奖励。
《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领取方式和途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结案后7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甘孜州雅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联合举报的派代表携授权书去,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奖金发放采用线上转账等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